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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针对死刑案件证据规则专门立法?就是本着慎死刑的宗旨,判死刑的案件证据必须做到确凿无疑。
请问公诉人,你们敢说本案证据确凿无疑吗?在不能排除正当防卫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判死刑吗?请拿出法律条文来,驳不倒辩护人,判死刑就是严重违法。
宋金龙道:\"《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案卷证据不允许交付第三者或者进行透露,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并导致全部证据失效。本案李冬阳律师刘文斌将案卷交给家属,家属因此得以联系二百多人请愿,包括很多上海知名人士,向法庭施压,干扰法庭正常诉讼活动,引诱证人作伪证,请法庭追究刘文斌、李忠宸的妨害作证罪、伪证罪。”
烟雨:本案案卷不属于国家秘密,由律师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当事人家属有权查阅,并未扰乱和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立法原则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剥夺家属的知情权。
刑辩律师承担了很大的风险,一步不慎就有可能被公检方陷害入罪。如果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律师可以选择不辩,被告人却无从选择,只怕要成冤死鬼了。谁能保证自己将来会不被陷害入狱?应当保障辩护权。很多律师都不敢把案卷交给家属,不是因为法律上有禁止性规定,而是怕遭陷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查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人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庭审前指控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把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全部交换给辩护方,辩护方也应把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全部交换给指控方。非经庭前证据展示不得使用。证据展示的时间应当从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至开庭审判前为止。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法庭决定开庭时日起,在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可进行开示,双方未开示的证据,除例外情况外,在庭审时不能再提出,即使提出也属无效。依据这些法条,我做为李冬阳的辩护人是和律师一样有阅卷权的,法院有义务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和辩护权。在本案中我方请愿书中每一个字都非常慎重,没有形成一份证言,如何能构陷我方犯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
原告方伪证证明孟玉林没有实施家暴才是犯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请法庭追究原告方的罪责。我方在请愿书中只是请求法庭依法判决,不要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依照法条,法庭是不应当判被告人死刑的,这怎么能算作对法庭施压,干扰正常诉讼活动?这样的请愿书只是做为声援,没有一点法律效力。
根据我方偷录的村民的录音,村民都是怕遭到报复才不敢作证,戳穿了原告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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