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货币战争
延安,一个不起眼的小村落里。
那个曾今在后世电影中出现过无数次的农家小院里,主管对敌情报工作的二号首长,正在仔细的着一分用钢笔小楷书写而成的文件,眉头不时的皱起,显然之份用钢笔小楷书写而文件令他非常的的震惊,只见小面写着:
“关于对日实施货币战的作战建议
由于日本国内经济的先天条件不足,不足以支撑住日军在华军事行动的庞大军费,使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实行“以战养战”的政策。
一方面,日军通过发行军用手票,在沦陷区强制推行使用,把日军在华侵略行动的军费强加在沦陷区人民身上;另一方面,又通过成立伪银行,滥发伪币,人为的主动制造通货膨胀,大肆掠夺沦陷区的粮食、布匹、煤炭、铜、铁等战略物资,结果给沦陷区人民造成了极大痛苦。
关于日军使用军票的历史由来已久,自公元一八九四年甲午战争开始,在每次的对外侵略战争中,日军都曾强制发行各种军用手票。
在近代日军侵华战争中,其所发行军票的简要情况大致如下:
1、甲午战争军票,明治二十七年(即公元一八九四年)发行,为可当做白银使用的银两票,五种面额,日军在旅顺、威海、天津等地登陆时带入我国,主要流通在河北省、辽东半岛和胶东半岛的部分地区。
战争初起时计划发行量为二百七十万两,约折合三百八十万元日本银元。因战争提前结束,实际发行量约合一百万日本银元,甲午战争以清政府失败告终,日本政府强迫清政府赔款白银二万参仟一百伍十万两,日本政府获得这批赔款后将所发军票全部回收。
2.日俄战争军票。明治三十七年发行,随着中国使用银元而改为银元票,六种面额,总发行量达到二亿元,主要流通在我国东北地区和朝鲜半岛。
战后,截止明治三十九年八月,由日本正金银行正金纸币回收军票一点五亿元,使得设在中国东北的正金银行支店成为实际上的‘满州中央银行’,从而占领中国的金融市场。
3.出兵侵占青岛时的军票。日本对德国宣战后,即发行大正三年(即公元一九一四年)军票,六种面额。总发行量为一千一百八十一万余元。在我山东境内行用。到昭和二年(即公元一九二七年),由正金银行用正金纸币回收一千一百六十五万余元。
早期日本军票均为直型,图案大同小异。一般正面印有‘军用手票’、双龙双凤图案、汉字书写的面额和‘大日本帝国政府’字样;背面中间花团印有警示说明文字,下盖‘大藏大臣’印章。
日本挑起‘卢沟桥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为实施‘以战养战’的战略方针,对华所使用的是昭和十二年版(即公元一九三七年)军票,由日本内阁印刷局制造,日军称其之为‘甲号票’。
甲号票印制粗劣,没有印制数量编码,分拾钱、伍拾钱、壹圆、五圆、拾圆五种面额,属于早期型的竖式票,票面图案与早期军票大同小异,这批军票的总发行量约为三百万日元,主要流通在浙江省沿海地区。
最初,军票只限于军事费用的支付,但随着日军占领区的扩大,日本内阁决定将军票当作一般货币在我华中、华南等地区全面流通,并不断增大发行量。
继甲号票后,去年日军又发行了乙号票和丙号票。
因军事急需,乙号票是利用日本国内行用的旧‘日本银行兑换券‘涂去行名’,加盖‘军用手票’字样,并印上与甲号票相同的说明,作军票行使。
乙号票只有壹圆、伍圆、拾圆三种面额。三种面额均用黑色为票图主色;票面主图分别为日本历史人物肖像,此外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乙号票主要在上海流通。
丙号票是利用乙号票三种面额的旧钞版,挖掉行名,加盖‘大日本帝国政府’红字所印制的军票,与乙号票的面额、票幅、图案、刷色完全相同。目前为至,乙号票主要流通在江苏省和华南部分地区。
因朝鲜半岛早已沦为日本殖民地多年,朝鲜银行发行的朝鲜圆也成了最初供侵华日军在我国进行掠夺采购使用的货币是之一,名为“朝鲜银行卷”,其使用时间自九一八事变至今一直在东北地区流通。
自公元一九三七年,华北沦陷以后,日寇即扶植大汉奸王克敏于是年十二月在北平组织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简称伪华北临时政府),同时指使伪华北临时政府筹设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作为“华北发行钞票之银行”,并“推行一切临时政府之财政事务”,企图垄断华北金融,榨取华北物资。
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于公元一九三八年三月十日成立后即发行“联银券”。“联银券”与日元等值,属于日银集团,发行区域为伪华北临时政府所属的北平、河北、山东、山西及河南等日军占领区。
因伪币急于出笼,刻制券版已来不及,只得用过去大清银行留下来的钢版,更改银行名称并将摄政王像改为黄帝、关羽、岳飞、孔子等人的头像,票面分别为一元、五元、十元。由于日本大量支取联银券,充当军饷和抢购物资,致使通货膨胀,物价上升。
日本侵略战争的巨大耗费使沦陷区工农业生产日趋萎缩,由于准备金严重不足,加之以联银券为代表的等伪币发行迅速增加,沦陷区的物价飞涨如脱缰之野马,日甚一日。
随着物价渐趋上涨,游资充斥,沦陷区购存货物、囤积居奇的风气日甚一日,其囤积的物品中以黄金、棉纱为主。
前一段时间,遭受严重打击的私人钱庄又一度恢复。如济南银钱行号,在七七事变爆发时在全国就有五十二家分号。
在“银联”成立伊始,曾由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布《旧通货整理办法》,对中国、交通等银行钞票(不包括民生银行及平市官钱局纸币)印有津、青、山东字样者,准许在一年内与联银券等价流通使用。
但未及半年又宣布旧通货第一次贬值,按九折计算流通。同年八月,实施第二次贬值,按六折计算流通,并对民生银行、平市官钱局等省库券及辅币均作折价收兑,又明令规定无论任何借贷存款契约均以联银券为标准。同年十月即宣布旧通货一律禁止流通使用,停止收兑。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日本为推行战争政策需要忙建成联银券本币制度,实际上是日元本币制,并且利用法币抢购物资;另一方面则是贬值收兑政策实际上没有造成法币贬值,反而价值较伪钞要高,所以出现了伪钞贴水现象。因此,“联银”只好采取禁用的办法。
根据日伪政权颁布《扰乱金融暂行治罪法》,规定凡搬运或使用非联银券者,处十年以下一月以上徒刑,或一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罚金。
为了打击我方经济,加强日军的力量,日军又把集中收兑来的大量法币运往国统区和抗日根据地购买战略物资。
以山东省为例,在此前后,山东各地银号和一般商号仍有发行银圆券、银角券、铜圆券者,后经伪山东省政府强制推行《取缔发行私钞及印刷私钞暂行办法》,限制全部收回销毁,沦陷区市场流通的货币主要就是联银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