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二章 军功体系(2 / 2)

执宰大明 小黑醉酒 1685 字 2022-09-04

另外一种标准是以斩获敌人首级的多少来评定赏格等次,简称“首功制”,这里的“首”指的是被杀敌军的头颅。

通常来,大明以首功四等、战功二等来确定参与作战将士的战功。

所谓“首功四等”应指明廷按立功地区、擒斩对象不同划分为“北边”、“东北边”、“西番苗蛮”、“内地反贼”四个档次给予不同的首功赏格。

“战功二等”指明朝以士兵在战斗的表现分“奇功”、“头功”两个名号来论功次。

另外,首功制除了以上四等外,大明中后期还出现了“倭贼”功次、“流贼”功次等,战功制下除奇功和头功外还有“次功”之名等

有明一朝,关于军功方面的条例繁多,各种赏格也屡经变易,不过战功制和首功制作为两大基础标准贯穿始终,此消彼长。

洪武、建文和永乐年间以战功制为主,这从永乐十二年军中赏罚号令可以看出:“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敢勇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能救援别队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破贼者皆为头功。

凡建立奇功、头功,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妄报者治以重罪。

行营、下营之时擒获奸细者,升赏准头功。余俱次功。”

由此可见,永乐时期对将士军功的考察主要依据的是战功制,虽然永乐十二年的赏罚号令中还有“哨马生擒虏贼一人来者,赏银三十两;斩虏贼首级一颗来者,赏银二十两”,依照的是首功制,不过这只是针对哨马获功而言。

自洪熙、宣德以后,大明军功的主要认定标准发生了改变,换成了以斩首多少论功的首功制,战功制为辅。

此后,尽管首功制成为明军功制度中的主导标准,但战功制未被完全废除,两种标准依然并存。

嘉靖四十年,戚继光被调往江西剿流寇,行前还专上书朝廷希望确定军功标准究竟是首功制还是战功制,并在后面建议“计今合当止以战次为额,如某处贼约若干,但能全胜,则约以悬赏若干,而不必论其首功”。

战功制之所以在洪熙、宣德年后沉沦,主要是因为借此冒、滥功者日盛。

首功制好歹还有首级来进行核实,战功制只须巧立名目就可冒功,其真实功绩难以考察,以致于常发生斩首不过几级,而升赏却有数十百人的“盛况”。

正德末年应州的一次战斗,斩首流寇不过十二三人,但却因为巧立“当先冲锋”、“赍旗督阵”等五花八门的名目,以至于官军获得升赏者不下数百,可谓冒滥之弊极矣。

由于战功制始终存在着冒功、滥功这个无法消除的弊端,因此大明的朝廷战功制持谨慎态度,进而转向了首功制。

实际上,首功制的弊端更多、危害更烈,有明一代无论文臣武将都对首功制进行过猛烈的抨击。

正德年间御史程启充就曾详言首功制的弊端:“定制:军职授官,悉准首功。今幸门大启,有买功、冒功、寄名、窜名、并功之弊:权要家赂军士金帛,以易所获之级,是谓买功;冲锋斩首者甲也,而乙取之,甚者杀平民以为贼,是谓冒功;身不出门闾,而名隶行伍,是谓寄名;贿求掾吏,洗补文册,是谓窜名;至有一人之身,一日之间,不出京师,而东西南北四处报功者,按名累级,骤至高阶,是谓并功。此皆坏祖宗法,解将士体。”

而首功制最为外界所诟病的无外乎两:一是杀良冒功,一是临阵割级。

所谓杀良冒功指的是妄杀平民冒充贼寇,临阵割级指的是在战场上割除敌人的首级,而割除首级者并不一定是杀敌者,士兵之间因为争抢首级而发生的火并屡见不鲜。

其中,杀良冒功可谓危害最大、影响最坏、尤为可恶,尽管明廷对此屡有禁令,《军政备例》有记载:“凡官军临阵,不许故杀投降及被抢并走回人口以报功,违者偿命”。

《大明律》也曾经记载:“凡擅杀平人报功,其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问罪。量其所杀多寡,轻则降级调卫,重则罢职充军。俱奏请定夺”。

对于纵容部下杀良冒功者予以惩罚,杀良冒功之人则依杀平人罪抵死,可事实上这种现象却累朝皆有,事关名利,无法禁绝。

故而,李云天既没有选择战功制也没有首功制作为骁武军的立功标准,他综合了两者的优并进行了改进,建立了骁武军的这套赏罚分明的军功体系,经宣德帝御准后在骁武军推行。

在落叶坡一战中,骁武军这套军功体系的优势立刻显露无疑,不仅从根本上杜绝了临阵割级的现象发生,而且使得参战的明军将士能全力追杀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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