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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以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那么每发回重审一次,羁押期限可以延长25个月零16天。对于违反审判程序、回避制度等程序性问题的,发回重审次数不受限制。”
烟雨道:\"法律的模糊界定给了办案机关以口实,可以找出种种理由、借口,将超期羁押合法化。如果原告人一直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就要无限期羁押下去,被告人的人权何在?取保候审成了一纸空文,疑罪从无成了一纸空文,羁押期限成了一纸空文,审理期限也成了一纸空文。
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有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刑案到了审判阶段,侦查、审查工作已经结束,案卷已经移交到法院,公检法已经掌控了所有的证据。三名被告人是轮流入庭陈述,如何能够串供?公、检、保险公司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调查取证,而被告人身陷狱中,根本就无法取证。如果法庭连被告人辩论、质证的权利都要剥夺,那还要开什么庭?干脆未审先判好了,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权力都掌控在公检法的手中,被告人只有少得可怜的辩论权,连人身自由都没有,连律师都请不起,又有什么权力影响法庭判决?原告人上诉状实在是荒谬之极。法律为什么规定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告人不得委托同一名被告人?主要是针对律师而言,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律师是有机会联合多名被告人串供的。而我只是参加法庭辩论而已。律师又有什么权力影响法庭判决?有报道称有些地方为了办成铁案,行政机关、公检法齐出动联合执法打压律师,以权代法将律师送进冤狱。法律应当规定原审案件公检法与律师有利害关系,无权逮捕审判律师,应当是异地审判。如果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谁还敢为被告人伸冤?冤枉判人死刑的应与杀人者同罪,不要以为事不关己,谁能保证自己不是下一个被陷害的冤魂?
公诉就是把被告人推到了公检方的对立面,公检方怕被追究错案、错捕责任,自然会想方设法把案子做成铁案。被告一人怎能和公权相对抗?权利从来都不是对等的。
如果被告人的辩论权得不到保障,如果法庭不能够独立判决,冤案就在所难免。在公检方的强大压力下,法院不轻罪重判就算好了,怎么敢重罪轻判?
公安部规定是命案必破,命案破案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在美国命案破案率只有百分之六十三,冤案的比例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每年约有1万例刑事冤案。那么中国有多少冤案可想而知,冤案率是多少?谁敢做个统计?”
审判长道:\"请毛烟雨不要说与本案无关的话。”烟雨道:\"请审判长允许我把话说完,我只剩下辩论的权利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法院对于公诉的案件是不敢判无罪,法院顶不住公、检、原告方的压力,就只能将被告人强行入罪了。判无罪就证明公检方办了错案,公检方就要被追究错案责任。法院怕公检方抗诉,怎么敢得罪他们?公检法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诈骗罪名不成立,伪证罪如何能够成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审判员道:\"三名被告人替换驾驶员作伪证说当时车与人的距离是六十多米,统一口供,主观骗保的意图昭然若揭。根据这些证据就可以认定诈骗罪名成立,毛烟雨提供的所有证据法庭都不应采信。如果不是为了骗保,又何必替换驾驶员?”
烟雨道:“审判员应当是一审法院的人吧?你想说一审法院办了错案吗?这不是在打自己嘴巴吗?审判员这是在做有罪推定,以这种逻辑,所有人皆可入罪,先主观认定嫌疑人,再从嫌疑人身上找证据,所有的冤案都是这样产生的。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当做无罪推定,根据证据找嫌疑人。我们没有编造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真实存在的。我们没有夸大损失,损失是真实存在的。有交警支队的查勘报告为证。那么只有距离这一疑点,在当时每秒25米的车速无法目测出实际距离的情况下,以推断出来的距离统一认识并无不当。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定我们骗保。
刹车时车与人的距离30多米是得到法庭各方公认的,我可以开车做实验证明我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交警支队、法院都无权作出驾驶人无责认定。既然有责,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诈骗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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